第二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58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核发 省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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