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关于对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开展2016年度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技术防范办公室,各相关从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等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为加强对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安防工程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取得《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开展2016年度核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通过条件

  (一)按时提出核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核准材料。

  (二)年内在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中,严格遵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包括文本资料规范归档)。

  (三)年内自觉接受市局、各分局及市局有关单位技防办的监督管理。并未有下列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申报方案评审或竣工验收的;

  2.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施工安装技防设施的;

  3.将技防从业资质转借他人使用的;

  4.通过竣工验收后,擅自变更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用途,而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的;

  5.使用假冒伪劣技防产品的;

  6.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经检查因从业单位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技防设施无法提供有效线索的;

  7.因售后服务及保修不及时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30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100万元(三级从业单位)。

  (五)本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的安防工程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15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75万元(三级从业单位)。

  (六)从业单位应具有与核准级别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级从业单位不少于6名、二级从业单位不少于4名、三级从业单位不少于2名)。

  二、核准程序及资料提交要求

  (一)注意事项

  从业单位申请核准前应仔细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正确无误后方可申请核准,因单位基本信息错误未更改造成的后果由从业单位自行承担。从业单位若有办公地址信息变更等手续应当在本年度年审申报前办理完毕。从业单位进行信息变更应在从业单位应用系统内通过网上流程申请相关的信息变更。

  (二)分工管辖

  市局技防办负责对一、二级从业单位,各分局和市局有关单位技防办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从业单位(以从业单位营业执照办公地址为准),开展2016年度核准工作。各级技防办根据分工及时通知各从业单位开展年度核准工作。三级从业单位办公地址跨区域变动的,由新办公所在地所属技防办负责核准工作。

  (三)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核准资料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年度的核准申请一律通过网上申请方式进行,网上申请即从业单位通过本市技防监管平台的从业单位应用系统操作。提交材料的方式依照网上为主、网下为辅的原则进行。从业单位通过本市技防管理部门验收的安防工程直接通过网上提交即作为本年度业绩(从业单位可参加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组织的网上年审操作培训),从业单位在申请核准时网上扫描提交以下材料(系统中已有的无需重复上传):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本单位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从业单位申请核准和资料提交的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申请核准端口,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年审。经审核,符合核准通过条件的从业单位即通过年审;需补充材料的从业单位可在下一阶段通过网上、网下方式补充。

  (四)网上、网下补充资料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在上一个阶段提出过申请的从业单位可在本阶段补充上一阶段缺少的资料。技防管理部门对通过网上、网下补充的资料再次进行审核,满足要求的予以通过。对补充的资料仍不符合核准通过条件的,从业单位在下一阶段通过网下方式再次补充。

  (五)网下再次补充资料阶段(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31日)

  对上一阶段提交资料还未达到要求的,技防管理部门将通知相关单位再次通过网下方式补充资料。网下补充资料应通过纸质提交方式按管辖原则报送相应技防办,网下补充资料要求也适用于上一阶段的网下补充资料的提交。从业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2016年度核准补充资料汇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填妥的《申请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按管辖原则报送相关技防办(原件核对后退还,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1.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养安防工程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本市金融单位中从事维护保养的安防工程,应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部队、本市政法系统安防工程(仅限于道路治安监控和治安卡口监控),应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外省市安防工程应提供工程合同和《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证明函》复印件,以及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建设单位银行付款凭证。

  2.本单位技术人员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连续1年(含)以上的“四金”或综合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件为: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应包含参保单位名称和社会保险登记号码等内容)和《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应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月缴费状态等内容)。

  (六)技防管理部门核准阶段(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

  市局、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技防管理部门在此阶段对从业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在2017年2月10日前完成核准工作,2017年2月16日前报送《2016年度三级从业单位核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至市局技防办。

  (七)市局技防管理部门汇总公布结果阶段(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28日)

  市局技防办在2017年2月16日至2月28日期间对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全市核准情况。市局技防办将于2017年2月28日前公布核准结果。

  (八)制作发放新版核准证书阶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加强核准证书的信息化管理,将对核准证书的正副本合二为一,并在核准证书上增加二维码。上海安防网将设置专门的查询端口,以供实时查询核准证书的真伪。

  三、核准结论

  (一)从业单位按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准,且提交资料符合核准通过条件的,准予核准通过。

  (二)从业单位逾期不进行网上申报的(申报期限: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视为自动放弃年度核准。

  (三)从业单位有违反核准通过条件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降级、核准不予通过等处理。

  (四)从业单位按规定时间申请核准、按规定程序提交资料,经技防管理部门核准不满足核准通过条件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又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补充资料,或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补充的资料仍不符合核准通过条件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降级或核准不予通过等处理。

  四、其它

  年审申报的网上操作培训以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的培训通知为准,网上核准申报操作手册届时会在上海安防网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度核准补充资料汇总申请表等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上一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 32581-2016)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