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
第三条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统筹建立标准化、集成化的数字农业体系,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智慧农业云平台和农业大数据平台,探索智慧农业技术集成应用解决方案,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智慧农业发展。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完善农村宽带通信网、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
第四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村务阳光工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培育文明乡风,建设平安乡村,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制,推行乡村治理积分制、清单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食品、药品、交通、消防和森林防火等公共安全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加强平安乡村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参照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同时废止。